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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题思惟







江孟贞律师专题讲座报导
──网路世界中常见之著作侵害问题

文/编辑部


  随着网路的发达,各种资讯的取得愈来愈方便,但相对也衍生一些问题,其中常见的就是著作权保护及使用的争议。为了增进大众法师对著作权法的认识,本寺特别于十一月六日晚间八时,邀请法律专家江孟贞律师来山讲述相关法律议题。江孟贞律师为东吴大学法学硕士、台湾大学法学士,曾担任过IBM公司资深律师、常在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,现任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。

著作权的意义及运用

  江律师首先提到,著作权的概念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:一是著作人格权,一是著作财产权。著作人格权的内容有三个特色,第一,“公开发表权”,著作人可决定是否发表;第二,“姓名表示权”,在著作公开发表时,著作人可决定是否具名,使用本名或化名;第三,“禁止不当修改权”,禁止他人以歪曲、割裂、篡改或其他方式变更著作致损害名誉。在法律上,著作人格权的保护是永久的;著作财产权的存续期,则为著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后五十年,法人著作则为公开发表后五十年,摄影、视听、录音及电脑程式著作亦为公开发表后五十年。著作财产权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制、公开口述、公开播送、公开上映、公开演出、公开传输、公开展示、改作、出租及散布之权利。其中“重制”与“公开传输”则是网路上常见的著作侵害问题。

  虽然著作权人有这些专属的权利,但如果保护过度,事实上会让人类知识无法继续累积或广泛运用,为求取二者之间的平衡,法律上也对著作权加设限制。因此,江律师为大众介绍了著作权之限制,包括“合理使用”,例如:学校教师教学、个人或家庭之非营利目的、报导评论等,教学研究、供公众使用之图书馆,都可在合理范围内引用或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。不过,因为“合理范围”难以用明确的文字界定,因此,如果要援引他人著作,最好的方法是理解别人的著作,消化吸收之后,再用自己的话重新描述,如果能再加上附注,注明作者及出处,更能降低违反著作权法的风险。

  大体而言,著作权是否合理使用可从以下数点判断:第一是否为营利目的?如于非营利场所或公众出入之场所播放正版DVD是被允许的。第二,著作权的性质适不适合所谓的合理使用?例如,美术著作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不高。第三,通常法官在审理案子时,会考虑到利用的质和量,占整个著作的比例,及著作权人在市场上可得潜在利益减损的多寡。所以,合理使用确实是很抽象的范围,引用上还是要谨慎。

网路侵权案例

  在介绍著作权的概念、限制及运用后,江律师举了网路上发生的侵权案例,让大众透过实际案例,对著作权有更进一步的了解。如在个人部落格上收集歌曲mp3,即是非法重制行为,且因到此部落格浏览者皆可下载或收听,符合公开传输要件,所以构成违反著作权法。但若是在个人网站上提供歌曲网站网址,让浏览者自行连上该网站收听,则无侵权问题。

  其次,有些教师为了教学,将他人著作完整张贴在网站上,因无设加密措施,任何上网者都可浏览,所以不能算是合理使用范围。但若该教师在资料上传时做些限制,如只有选这节课的学生才能进入浏览,而且无法下载,当学期结束,即移除此著作,此行为得主张是合理使用,换句话说,对著作权保护的动作愈多,法律风险就愈低。

  此外,将网路上流传的好文章转寄给少数亲友,应属合理使用范围。若将他人文章修改转寄,则侵犯到著作人格权。又转寄数量太多,则可能超出合理使用范围。另将他人文章复制于自己的部落格上让不特定人都能看到,即违反著作权法。

  接下来江律师一一解答了大众关心的问题,透过江律师深入浅出的解说,大众除了更加深对著作权的认识,也对如何运用法律保障道场与自身权益有了更清楚的概念。专题讲座于晚间十时圆满结束。

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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